(法人)名称:深圳市夺天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88972N
住所(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3栋 1203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2023年中山翠亨新区园林绿化提升及苗木时花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SJX2023020201)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项目负责人刘**的园林工程高级工程师证书、技术负责人谢**的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证书,两份证书系经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以上证书经广东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在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原省林业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原省林业工程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资格人员名单中,未发现你(单位)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刘**、技术负责人谢**的相关记录。此外,你(单位)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证书的真实性。
以上事实有《关于2023年中山翠亨新区园林绿化提升及苗木时花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工作的虚假情况线索的报告》《关于对“2023年中山翠亨新区园林绿化提升及苗木时花采购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函》《关于对“2023年中山翠亨新区园林绿化提升及苗木时花采购项目”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告》《2023年中山翠亨新区园林绿化提升及苗木时花采购项目招标公告》《2023年中山翠亨新区园林绿化提升及苗木时花采购项目招标文件》《2023年中山翠亨新区园林绿化提升及苗木时花采购项目采购答疑公告(第一次)》《2023年中山翠亨新区园林绿化提升及苗木时花采购项目结果公告》《2023年中山翠亨新区园林绿化提升及苗木时花采购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深圳市夺天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公示2014年度林业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公示2016年度林业工程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工程师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询问笔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中财采购决﹝2023﹞3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府行复﹝2023﹞1880号)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日向你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财采购罚告﹝2024﹞7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你司于2024年11月12日送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并现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九条的规定,你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裁量档次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司改正,并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人民币25000000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圆整(人民币125000元)的罚款。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载内容,到有关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