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悦读天下(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5145835X
住所(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院5号楼4层401室
本单位于2024年7月16日对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参加“中山市永安中学2022年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P-GK2022-0415)采购活动中,为响应采购文件“供货能力”要求和“专业人员配备、质量保障措施和服务承诺”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购买方为悦读天下(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北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1002200211)和“刘**”2022年5月至7月以及“岳**”、“张*”、“刘**”、“张**”、“李**”等人2022年1月至7月的社保缴纳情况,上述两项投标响应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永安中学2022年图书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中山市永安中学2022年图书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中山市永安中学2022年图书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中山市永安中学2022年图书采购中标结果公告》《悦读天下(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记录》《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商请查证悦读天下(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社保证明真实性的函》(中财采购函〔2022〕38号)《关于查证悦读天下(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社保证明真实性的回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4年8月5日向你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财采购罚告﹝2024﹞6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你司于2024年8月8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你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九条的规定,你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裁量档次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司限期改正,并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人民币6,362,585.51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叁万壹仟捌佰壹拾贰圆玖角叁分(人民币31,812.93元)的罚款。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载内容,到有关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