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的标准,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相关知识吧!
我听说最近提高了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请问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自2023年1月1日起: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另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太棒了!我今年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我已经按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我同事今年还没有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应该如何享受呢?
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举个例子:
纳税人陈先生为独生子,父母年龄均超过60岁,养育两个小孩,一个1岁一个刚上小学,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三项专项附加扣除。预计2023年度综合所得收入合计15万元,假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均由陈先生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无其他收入和扣除项目。
按照原扣除标准,陈先生每年可享受“一老一小”扣除金额为48000元(4000×1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80元;按照新扣除标准,陈先生每年可享受“一老一小”扣除金额为84000元(7000×12),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80元。
温馨提示,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