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财政部2016年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明确了加强专家管理相关要求。
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数量持续增长,专家队伍扩大到3.5万人。伴随着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评审专家管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实践中也存在着专家“只进不出”、专家不专、评审不公正、被围猎等问题。因此,实际工作中需要有一个专门的办法来全面规范评审专家的选聘、使用、培训考核、评价、违规处理等。
二、问:《实施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
三、问:《实施办法》制定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省财政厅制定印发《实施办法》,主要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加强和规范评审专家管理,提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由点及面,推动政府采购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四、问:《实施办法》如何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全周期动态管理?
答:《实施办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评审专家全周期动态管理。一是明确选聘条件,严把入库门槛,要求入库需所在单位同意、通过考核等。二是明确专家权利义务。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最新政策规定,增加关于专家保密及不得以评审专家的头衔对外宣传或招揽业务等义务规定;要求评审专家承诺不私自建立或加入可能影响不利于公正、独立评审的自媒体群微信群及其他社交媒体群,不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三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专家实行聘期制管理,不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明确列举不予续聘、解聘情形,使专家“有进有出”。四是创新管理方式,明确培训、考核、综合评价等要求,解决专家不专等问题。
五、问:专家选聘入库的程序是什么?
答:(一)广东省财政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选聘征集公告;(二)申请人按要求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三)申请人通过考核后,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驻工作地所属地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已退休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可向其居住地所属地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线填报申请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四)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选聘为评审专家,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备案。
六、专家申请入库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专家申请入库需提供以下材料:个人承诺书;学历学位证书、有效期内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本人近三年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工作未满三年的,提交工作以来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已退休三年以上的,不需要提供);单位同意证明(《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广东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问:《实施办法》如何进一步规范专家抽取使用?
答:《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专家的抽取使用,一是明确抽取异地专家要求,对到达一定金额或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采购需求特殊、专家人数偏少的项目,要求必须抽取部分异地专家,促进专家资源跨地区共享共用,解决专家资源分布不均、本地专家“小圈子”等问题,降低专家被“围猎”风险。二是鼓励推广远程异地评标,为后续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提供制度规范。
八、问:《实施办法》如何进一步加强对专家的全过程约束管理?
答:《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专家的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培训指导,明确提出财政部门应当免费提供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专家应按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评审专家考核,把好专家质量关。二是开展评审专家综合评价,围绕专家专业技术水平、培训考核情况、评审工作质量、评审职业道德及纪律、采购项目投诉举报等,开展专业能力评价、履职能力评价和监督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设置阶梯抽取概率等。三是再次强调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责任,明确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的情形,加强对专家的约束管理。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严肃查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遏制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