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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财政局关于《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3-12-29

政策原文: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视频解读|《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为继续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修订出台了《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2021年6月,市财政局牵头印发了《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中财规字〔2021〕1号,下文简称为“原《管理办法》”)。该项政策的出台使得在中山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于处于大湾区几何中心的中山广聚英才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进一步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我市创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6月,省财政厅牵头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该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人才标准范围、财政补贴上限等事项,我市的原《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与省政策文件的新要求不一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对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最新工作要求,需对原《管理办法》做出相应的修订。为此,市财政局联合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税务部门,在严格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中山实际,保持政策总体稳定,以规范申请条件,服务申请人为宗旨,有针对性地对原《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订调整。  

  二、《办法》修订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财政补贴的上限

  我市原《管理办法》没有设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政补贴上限,本次修订与省政策文件的补贴上限要求保持一致,在第三条新增内容明确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二)规范人才范围标准

  我市原《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一个纳税年度的累计工作时限未作限制,根据省政策文件关于工作时限的要求,在第八条新增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中山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要求。

  同时根据省政策文件有关要求,新增申请人必须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内容。

  (三)国籍等身份变化享受补贴

  新增内容明确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享受或不再享受财政补贴的规定。同时,需单独制定人才目录,故删除原第九条人才目录的内容,将其归口至人才目录中反映,目录随申报指南发布并适时更新。

  (四)政策执行的延续性

  因上级政策暂停,受理2021、2022纳税年度的申请适用新修订的本办法。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要求,第十八条将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五)修订其它需明确的内容

  一是修改第十一条中关于申报指南发布时间,根据上级要求由原来的6月底前调整为8月底前。

  二是在第十四条中明确补贴审核过程中需征求公安、发改、工信、市场监管、法院等部门意见,以便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更全面的审核。

  三是根据上级关于初审、复审工作指引的要求,在第十五条中对补贴的审核流程相应进行了更具体的细化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