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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2-10-18

政策原文: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图读懂 |《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专业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实施细则》的背景和修订的必要性

  (一)原实施细则已到期。2018年1月4日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包括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我局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指导思想,制定了《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中财规字〔2019〕2号)。

  (二)根据监督考核新形势修订新实施细则。在实施的3年间,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规模不断增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2019年初的60余家增加至2022年6月底的170家,快速增长近2倍,约为2019年的3倍,进一步释放了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对我市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代理机构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秉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市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

  《细则》以一个财政年度为考核周期,通过公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分值、基本信息、执业情况等信息,客观反映代理机构执业能力。采购单位可以将考核分值等要素作为参考依据,择优委托代理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以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之间良性竞争,提升自身代理机构执业水平。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细则保留了原《细则》“加分与扣分”相结合的模式,在原《细则》的4个加分条款、28个扣分条款基础上,结合近3年以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中归纳总结的各类问题和参照周边省市经验,梳理修订出了5种加分情形和38种扣分情形,涵盖了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采购活动规范、执业水平、内部管理等方面。

  (一)新增1种加分情形,并修改考核总分上限。新增“代理机构每半年度自主对半年内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并于本年度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交自查自纠报告至市财政局备案。每提交一次自查自纠报告,经市财政局核实无误后,在本年度考核中加3分”的加分项,该加分项鼓励代理机构每半年主动对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后及时整改。同时将考核总分上限从125分调整至130分,更有利于实际操作。

  (二)优化新增扣分情形。在原《细则》的28个扣分条款基础上,结合近3年以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中归纳总结的各类问题和参照周边省市经验,优化并新增为38种扣分情形。如将“采购文件编制质量粗糙、自相矛盾、存在歧义”优化为“因采购文件编制问题造成有效投诉、举报的”,明确因采购文件编制而扣分的情形,给予一个可量化标准;新增“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中提供虚假情况,或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考核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作出书面答复的”“拒收法定期限内以有效方式提交的询问或者质疑的”等扣分项,使得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在采购过程中覆盖面更广,监督力更强。增加“采购文件内容未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扣分项,加大对《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

  (三)规范公示渠道表述。第六条中,在原来的“中山市政府采购网”后补充其对应的网址“http://120.234.108.5:8088/zfcg/(后续如有变动,请以最新的网址为准)”,让公示渠道表述更加准确、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