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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废止中财规字〔2016〕1号和中财规字〔2016〕2号文件的通告》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11-01

原文: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废止中财规字〔2016〕1号和中财规字〔2016〕2号文件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中山市财政局起草了《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废止中财规字〔2016〕1号和中财规字〔2016〕2号文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告》制定的背景

  1.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我局近期对涉及财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及时清理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2.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64号),我局于2016年制定了《关于印发<中山市单位会计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财规字〔2016〕1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会计从业人员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财规字〔2016〕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从2021年8月12日起废止《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64号)和《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65号)两份文件,故我局上述两份文件亦需予以废止。

   二、《告》制定的政策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

   三、《告》的主要内容

  对我局确定废止的上述2份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发布,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