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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信息来源: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12-29

为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山市于近日出台《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17839号),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部署,加大对实体经济的帮扶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精神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中山市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1811起,非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由12-4/平方米下调至10-2/平方米,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由3-2.5/平方米下调至3-1/平方米。 201711 20171231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执行。

    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是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营造低税负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税额调整到位后,大部分纳税人税负从2017年起将有显著下降。其中,工业用地税额标准降幅较大,有18个建制镇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1元。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对象主要为企业,将为实体经济提供实实在在的减负效应。

二、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及相应税额标准

土地等级

非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

税额标准(元/平方米

10

8

6

4

2

 

 

 

 

3

2

1

   三、调整的思路原则

        一是贯彻执行省的税额标准等级划分。在我市原有税额标准等级基础上,结合省的等级划分要求,将我市原工业用地2个等级(3元、2.5元)划分为3个等级(3元、2元、1元),非工业用地4个等级(12元、9元、6元、4元)划分为5个等级(10元、8元、6元、4元、2元)。二是法定幅度内降低标准,其中工业用地降幅较大,覆盖面广,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东区、石岐区工业用地年税额保持原来每平方米3元不变;西区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元调整为2元;其他镇区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5元调整为2-1元。原中心城区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12-6元调整为10-4元;其他镇区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9-4元调整为6-2元。三是对经济欠发达镇区加大降税幅度,产生税收洼地效益,进一步扶持实体经济发展。

 

政策原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