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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 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0-12-25

原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财政局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18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提升质量和效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充分发挥PPP模式积极作用,落实好“六稳”工作要求,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制定出台了《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

  财金[2019]10号文件对严控政府付费项目、建立完全与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防控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中山市财政局根据财金[2019]10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牵头对我市原有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市政府名义出台。

  二、文件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根据财政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由于政府购买服务与PPP适用领域相冲突,对PPP项目的具体定义进行了修改完善,删除了其中“购买服务”的表述。

  (二)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按照财政部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修改了PPP项目的具体操作模式,进一步规范PPP项目运作。

  (三)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结合财政部新出台政策规定,以及我市调整PPP管理职能的实际,调整并修改了市财政部门、市发改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推进PPP模式中的具体职责,理顺我市各部门在推进PPP模式中的职责。

  (四)第二章项目储备管理第十条,结合我省对PPP项目的管理要求和入库流程,修改了PPP项目入库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将符合入库条件的PPP项目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并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项目运作规范。

  (五)第三章项目运作管理第二十条,按照财政部及省的有关规定,将PPP项目的合作期限修改为10-30年。

  (六)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根据财政部新出台政策,增加了对PPP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的具体要求,政府承担的运营补贴支出须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有效防止政府方固化支出责任。

  (七)第六章政策保障第三十五条,根据国家对PPP项目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政府方不得假借PPP名义变相举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等规范性要求,降低财政风险,防止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修订《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权责分明,做到既分工,又协作。

  《管理办法》既解决了市级与镇街的职责分工,建立分级管理制度,也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在分工明确的前提下,还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各部门互相协同配合,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PPP相关工作。

  (二)有利于建立合理规范的绩效评价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PPP项目须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政府承担的运营补贴支出须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有效防止政府方固化支出责任。

  (三)有利于规范发展PPP模式,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政府方不得假借PPP名义变相举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等,降低了财政风险,防止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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