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粤府办〔202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完善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厘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有关部门、机构履职尽责的重要制度依据。现就《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暂行办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中央和我省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2018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做好新时期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5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理顺了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2019年9月,中央深改委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并以国办发〔2019〕4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具体职责,要求各省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规定。根据国办发〔2019〕49号文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在《暂行规定》框架范围内,衔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现状,拟订《暂行办法》,经省委深改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暂行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责任追究、附则共七章四十一条规定。《暂行办法》立足广东实际,从强化集中统一、界定委托范畴、明确管理重心、细化工作要求四个方面,提出了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求:一是强化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建立“出资人—控股公司—金融机构”管理模式,由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产权主体集中控股、参股和管理本级金融机构,以及对非金融国有企业与主业不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业务集中运营管理。有助于建立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的防火墙,推动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提高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益。二是明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暂行办法》提出各地政府或政府部门直接出资的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其他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直接管理或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明确了可采用委托管理方式的范畴,以及实行委托管理的授权流程。三是聚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重点。结合广东省国有金融机构体量不均衡、小型金融机构居多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提出各级财政部门重点管好本级主要金融机构,各级主要金融机构由本级政府确定,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等金融机构。四是细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求。根据中央和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定,《暂行办法》进一步界定了国有金融机构范围包括金融监管部门依法颁发执业许可的各类企业或机构,细化了产权登记、收益收缴、重大事项管理等国有金融资本工作要求,明确选择和考核金融机构管理者按照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哪些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地政府或政府部门直接出资的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其他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直接管理或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其中的“其他部门、机构”,既可以是国有资产监管等政府部门,也可以是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国有实体企业(集团或平台)等机构,具体由本级政府批准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门要把握好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导向,坚持“集中统一”的原则,根据需要采取委托管理方式,避免“一委了之”。国有金融资本委托管理后,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委托管理原则上不改变受托金融机构的人事、党建、业务监管等现行管理机制。
四、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与股东职责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门作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有十五项,宏观上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优化布局、规范运作、提高回报、维护安全;微观上要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对于国有实体企业出资设立的金融机构,属于国有金融资本。《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财政部门充分尊重国有实体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不代行其具体股东职责。在具体工作衔接上,国有实体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对本级国有实体企业出资设立的金融机构履行基础管理、经营预算、收益收缴、薪酬监管、财务监管等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督促国有实体企业执行财政部门统一规制。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指导意见》《实施意见》要求,国有实体企业应聚焦主业,对偏离主业的金融领域投资,有序推进清理整顿;对与主业关联性强的金融机构,须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好产融风险隔离工作。
五、如何确定本级主要金融机构?
《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本级主要金融机构……各级主要金融机构由本级政府确定,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等金融机构”。我省国有金融机构数量多、类型杂、体量不平衡,其中小型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居多,各级政府应把握管理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级主要金融机构名单。部分地市国有金融机构数量较少、体量较小、类型单一,则不需另行区分重点金融机构。
六、出资人机构如何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对于没有直接出资的金融机构,出资人机构不直接履行重大事项决策等具体股东权利。对于所出资金融机构,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章程,对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作出约定,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对重大事项决策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
七、出资人机构向所出资金融机构派出股东代表、股权董事等人员,以及任免和考核金融机构管理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以产权为基础。出资人机构根据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出资(持股)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司治理程序,派出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确定董事席位,参与任免、考核管理者。如对金融机构无直接出资,则不直接履行股东职责。二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资人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干部管理实际情况,加强和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任免和考核金融机构管理者。三是满足任职资格条件。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管理者有任职资格限制的,出资人机构派出的管理者人选须满足任职条件、具备履职能力,通过金融监管部门资格核准。四是明确薪酬待遇资金来源渠道。出资人机构应合理确定派出人员薪酬待遇,明确资金来源渠道。派出人员在派出期间,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薪酬。
八、各级财政部门下一步如何根据《暂行办法》推进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一是梳理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名单,完善委托管理程序。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逐一明确实施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应同步确定受托人,一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二是厘清财政部门和受托人权责清单。各级财政部门在《暂行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基础上,应就产权管理、财务监管、经营预算、收益收缴、全口径报告、重大事项管理等具体事项,进一步列明工作清单,并对财政部门和受托人分别列明具体工作要求。三是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受托人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通过监督受托人履职,确保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人大报告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推进完善本地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