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我局于2019年8月16日印发了《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针对该办法出台以来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我局相关负责人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补贴政策?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要求,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出台的个人所得税财政优惠政策。
2、政策主要是对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中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以降低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二、申报补贴的人才需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二)申请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在中山市工作,且在中山市依法纳税;(三)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三、由谁申请财政补贴?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鼓励用人单位申请。
四、纳税人在两处以上取得收入,如何计算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从两处以上取得《办法》第三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