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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的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9-09-30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细则》目的

      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
2018年1月4日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包括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我局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指导思想,制定《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细则》,目的在于通过《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在中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考核,提升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水平,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
   
      二、文件主要内容

    《细则》采取“加分与扣分”相结合,其中《细则》加分条款有4条,扣分条款有28条,列明了涉及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采购活动规范、执业水平、内部管理的加分情形以及扣分情形,具体考核内容包括编制招标文件、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保证金处理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档案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细则》以一个财政年度为考核周期,通过公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分值、基本信息、执业情况给予代理机构业务能力客观情况反映。采购单位以考核分值为参考依据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之间良性竞争,提升自身代理机构执业水平。

      三、其他说明

      本《细则》考核的对象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并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