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财政支农项目申报、验收及资金拨付指南的通知
现将《中山市财政支农项目申报、验收及资金拨付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反映。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农业局
中山市水务局 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中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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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财政支农项目申报、验收及资金拨付
指南
支农项目申报
一、适用范围
由市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二次分配至各镇区使用的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的各类财政性支农扶持资金,均适用本流程。
二、项目类别
中山市财政支农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对农民直接补贴、扶持农业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镇区协调发展经费四类。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扶持农业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镇区协调发展经费三类支农项目资金实行镇区业务主管部门、镇区财政部门联合逐级申报制度。
按照项目承担单位属地管理原则,由镇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填报《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等项目申报材料,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分别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二)对农民直接补贴类项目资金按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由镇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农户、村民小组填报相关表格,并实行公示后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四、申报时间要求
建立项目申报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对于已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安排的项目,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工作的同时,应同步启动项目的申报工作;对于需经当年人大预算审议通过再实施的项目,应在财政预算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申报工作。具体项目申报时间以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文通知的时间为准。
五、审核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如实填报项目申请事项,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当年资金分配资格及以后若干年申报资格;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组织项目实施,如期完成项目任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镇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审核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及所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镇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所报项目及所附相关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可行性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五)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使用、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支农项目验收
一、验收范围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需按本方案确定的流程实行验收。
二、验收方式及流程
(一)非基建工程类项目,建议镇区试行引入第三方中介公司进行验收,具体试点的项目由各镇区自行确定。试点项目由镇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中介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非试点项目,由镇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基建工程类项目,按照中府〔2011〕116号《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
(二)项目承担单位填报《中山市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报镇区业务主管部门,镇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镇区验收后加具意见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市级验收;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项目验收必须提供的材料:
1、中山市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建设总结材料。包括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价、建设效益,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的做法与经验等。
3、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4、省、市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及资金拨付文件。
5、省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申请省资金的项目)。
6、招投标、监理、中介预算等文件(需招投标项目)。
7、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书。
8、项目资金拨付材料,包括发票、项目结算清单、支出收据等。
9、项目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录像等。
10、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验收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如实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须详细描述项目完成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中介公司或监理公司须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确认验收申请表反映的事项,对项目承担单位描述的项目完成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镇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验收所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镇区验收小组开展镇区验收工作,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
(四)镇区财政部门结合当年工作计划选取部分项目参与验收,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
(五)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验收项目所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市级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
(六)市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年工作计划及省财政厅要求选取部分项目参与验收,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
支农资金拨付
一、资金申请拨付要求
(一)不能申请无预算、超预算指标的拨款。
(二)申请用款计划必须确保资料完整、手续齐全。
(三)属基本建设用途或需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用款单位须按照市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
(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申请拨付专项资金。
(五)专项资金的申拨必须符合预算指标项目及二次分配文件规定的用途。
二、申请拨付流程
(一)制订使用和分配计划。纳入年度预算、需进行资金分配的项目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以“公开、公平、公正”、“先急后缓”为原则,商相关部门及时制订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下发二次分配文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经批复同意后,业务主管部门需将分配方案报财政局备案,其中属于专项资金的还须将分配明细录入财政业务系统,同时会同财政部门联文向所属镇区财政所(局)按进度下达预算追加文件,及早将资金分配计划落实到使用部门和单位。
(三)调整指标。市财政部门专管员根据二次分配文件在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系统录入预算指标调整申请表,办理二次分配指标调整,将指标调整至相关镇区财政所。
(四)指标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指标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在集中收付系统录入用款计划申请拨付资金。
三、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的申请拨付
1、镇区财政所需在用款计划上注明下达资金的文号及项目具体用途。
2、购买商品、服务类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提交发票复印件。
3、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提交工程合同、监理确认工程进度、发票等资料复印件,竣工决算后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应同时提交工程决算书复印件。
4、直接发放的惠农补贴资金,主要包括种粮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等,具备条件的镇区由财政所直接支付到代理金融机构,通过“一折通”发放。财政所应提交补贴发放明细表。
5、以上资料复印件需由镇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提交财政所,财政所加盖公章后通过报送纸质材料或在支付系统上传的方式提交市财政局。
(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的申请拨付:
符合《关于加强财政资金支出支付方式管理的通知》(中财库[2010]9号)文件规定,可实行授权支付的资金,由用款单位提交资金使用的详细书面说明,送财政所审核加盖公章后通过报送纸质材料或在支付系统上传的方式提交,经主管科室审核后拨付。
(三)审核资料的要求
1、资金使用单位对用款的金额、收款人信息及所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2、镇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用款计划的项目、科目、金额、收款人信息及所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3、市、镇区财政部门负责对用款计划相关信息及所附相关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用款计划
市财政部门专管员按相关规定审核用款计划。
五、批复用款计划
市财政部门专管员审核确认用款计划无误后,通过科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国库科审核→支付办下达计划的流程拨付资金。
附件:1、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中山市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