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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管理普法小知识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12

  问:我想了解本村(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可以通过哪些途径?

  答:根据《中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活动应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成员有权查阅财务公开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拒绝。《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位于其所在地的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或者电子信息平台,有条件的可以在村民小组所在地增设村务公开栏或者电子信息平台。村务公开栏和政府网站是农村财务公开指定形式。

  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的财务事项有哪些?

  答: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农村财务公开内容包括:

  (1)村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补贴,本村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

  (2)本村兴办公益事业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3)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

  (4)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

  (5)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

  (6)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问:我可以在什么时候查阅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事项?

  答:《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事项,涉及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涉及财务、集体经济、政府专项资金情况事项应当每月公开;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每月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公布;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公布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

  问:我查阅了公开的财务内容有疑问怎么办呢?

  答:根据《中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会计人员在财务公开后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成员来访,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成员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成员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如何分配?

  答:根据《中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三)向成员分配收益;(四)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规定计提比例提留一定比例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公积公益金比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低于20%、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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