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供**交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中财罚决字〔2026〕3号 |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
违法事实 | 在“2024-2026年火炬开发区市政设施维护管养项目”(项目编号:ZSJX202402190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 ||
处理结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人民币108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伍拾肆万圆整(人民币540000元)的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0-16 | 执法主体名称 | 中山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