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25年7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财罚决字〔2025〕5号)。
特此公告。
中山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