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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5-03-12

  当事人:陈*强

  身份证号码:4418231991******** 

  地址: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

  经本机关调查,中山市玖富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不满足“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的实际情况时,提供虚假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通过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违法行为。在此期间,你为中山市玖富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玖富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等),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资料,陈*玲、陈*仪、黄*燕劳动合同,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仲裁裁决书核实情况的复函》、《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中劳人仲案字〔2024〕****号),广东***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考勤表,中山市**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及陈*玲、陈*仪、黄*燕、朱*霞、曾*庚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财罚告字〔2025〕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知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签署《放弃陈述、申辩承诺书》。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一般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财政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