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玲
身份证号码:4418231990********
地址: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
经本机关调查,你存在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玖富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等)、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资料、陈*玲劳动合同、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仲裁裁决书核实情况的复函》、《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中劳人仲案字〔2024〕****号)、广东***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考勤表、陈*玲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财罚告字〔2025〕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知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签署《放弃陈述、申辩承诺书》。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一般”。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财政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