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卓亿会计事务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财监罚[2021]1号),现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你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司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有异议,应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财政局807会议室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财监罚[2021]1号)
中山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