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对镇区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结合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各镇区为本级财政部门建设主体。为支持我市各镇区推进财政部门业务工作开展和办公条件改善,市财政适当给予镇区财政部门建设补助。
第三条 镇区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的分配对象为各镇区财政部门,纳入市级财政体制分成结算一并办理。
第四条 镇区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确保实效原则。
二、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市财政根据镇区财政部门建设需要,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镇区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
第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各镇区加强财政部门自身建设和业务素质而举办的业务培训、财政信息化建设、办公设备配置以及在市财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的财政重点改革项目支出,均纳入补助范围。
第七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科学规范、公平透明、标准统一的原则,对各镇区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的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具体补助项目以及标准如下:
(一)业务培训补助。参照市直预算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按培训费开支标准的50%作为补助标准上限;
(二)财政信息化(新建、升级)建设补助。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进行补助;
(三)办公设备配备补助。参照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的50%,实行定额补助标准;
(四)其他项目。由市财政局结合全市财政改革工作重点确定补助金额。
第八条 对镇区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年度财政改革重点、镇区财力困难程度及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等,并结合对镇区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结果,在年度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内,根据项目择优分配。
三、补助资金申请
第九条 各镇区在每年5月底前统一向市财政局(预算科)提交当年度镇区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申请。
第十条 项目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中山市镇区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总表;
(三)业务培训补助申报表;
(四)办公设备配置补助申报表;
(五)当年度拟申请纳入补助范围的项目批文以及相关依据(申报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提供申报期上一年度5月至当年4月财政信息系统的新建、升级合同和发票等资料复印件)。
四、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镇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本级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注重实效为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如实申报项目和使用补助资金,并对申报和请款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为确保镇区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安全、规范、高效,镇区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财政部门自身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和办公条件的改善,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提高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
(二)增加“三公”经费支出;
(三)违规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
(四)“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各镇区财政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资金,与市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并将市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镇区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按规定列入年度决算。
五、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不定期对镇区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对于虚报冒领、挪用资金或未达预期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将酌情暂停审批,并从税收分成等予以扣回。
第十五条 各镇区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自查,将镇区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项目成效等自查情况及时报告市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各镇区需加强镇区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绩效评价等档案资料备查存档管理工作,并及时协助向监察、审计和上级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提供资料佐证。
第十七条 对财政部门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财预〔2012〕33号)文件中有关财政建设资金补助范围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关于印发〈中山市乡镇财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财预〔2012〕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