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17〕40号)有关要求,我局对2016年12月31日之前印发的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决定对《关于离休等特殊人员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中财社〔2004〕2号)等11份文件予以废止;
二、决定对《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财采购〔2013〕3号)等2份文件宣布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