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所谓碳关税,是指发达国家提出的对高耗能进口产品特别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最早提议征收碳关税的是法国前总统希拉克,其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
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政府今后对因拒绝减排而获得竞争优势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法国国民议会(议会下院)和参议院也于2009年10月和11月先后投票,通过了从2010年起在法国国内征收碳税的议案。同时,法国政府还希望将其发展成为针对欧盟以外国家的碳关税。根据法国议会通过的此项议案,从2010年1月1日起,法国将对化石能源的使用按照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付费17欧元的标准征税。
目前,在发达国家经济中,制造业所占的比重低,主要以服务业为主,而服务业对能源的需求少,因而二氧化碳排放也比较少;而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是农业和制造业,出口的比重较大,推行碳关税对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发展相对不利。所以,碳关税的主张提出后,引起广大发展中国家对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严重担忧,在世界上遭到许多国家的反对。2009年7月4日,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德国、瑞典、印度等国批评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WTO基本规则,也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事实上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