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姓名:石*
身份证号码:1401061968********
住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办*栋***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在参与(2021-2024年)坦洲镇环卫作业市场化发包项目(北部片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2000-202012-tz6-0047)评标过程收受贿赂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参与该采购项目评标过程中,存在收受供应商人民币贰万元(人民币20,000元)现金贿赂的违法行为。另经查,你在评标过程中,收取了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的评审专家劳务费及交通补助费人民币壹仟伍佰元(人民币1,500元)。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公安局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询问笔录》《招标公告》《采购文件》《中标公告》《评审专家劳务费、交通补助费签收表》等证据证实。你收受供应商现金贿赂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并未申请听证,但于2023年6月13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人民币贰万元(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元(人民币21,5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所载内容,到有关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财政局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