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资格审批在作出准许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按市有关部门规定要纳入“双公示”事项向社会公开,现将我市于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6日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5家机构予以公示,名单详见附件:
中山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
附件:
| 索引号: | 114420000073326816/2023-00152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中山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8 |
| 名称: | 关于我市新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机构的公示(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6日)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3-04-28 | |
| 主题词: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资格审批在作出准许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按市有关部门规定要纳入“双公示”事项向社会公开,现将我市于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6日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5家机构予以公示,名单详见附件:
中山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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