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资格审批在作出准许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按市有关部门规定要纳入“双公示”事项向社会公开,现将我市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8家机构予以公示,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
| 索引号: | 114420000073326816/2023-00099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中山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13 |
| 名称: | 关于我市新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机构的公示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3-03-13 | |
| 主题词: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资格审批在作出准许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按市有关部门规定要纳入“双公示”事项向社会公开,现将我市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8家机构予以公示,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
主办单位:中山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760-88266111
粤公网安备44200002443147号
粤ICP备19161793号-1 网站标识码:4420000040网络支持 IPv6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