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8日
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抽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有关规定,为提高我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的客观性,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产业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的选聘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产业主管部门或产业受托管理机构以随机抽取方式从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中选聘的,以个人身份参加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产业项目的论证、评审、验收等工作,提出评审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产业主管部门在评审专项资金产业申请项目、拟定专项资金产业扶持计划、验收专项资金产业扶持项目、对专项资金产业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中需要聘请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工作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如目前评审专家信息库专家无法满足产业项目的评审要求,由产业主管部门将专家抽取结果提交本部门党委(组)会议审议决定另外聘请或从自建业务系统专家库中选聘。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论证、评审、验收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标准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与专家选用遵循“部门征集,资源共享”的原则。我市已在管理信息系统内组建产业扶持项目评审专家信息库,由各产业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后上传至专家信息库,专家信息库由各产业主管部门共享使用。由市财政部门通过系统运维机构在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向专家发送信息,及时提醒专家更新信息资料,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由本人自荐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在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经产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入选评审专家信息库: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扎实的专业知识、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适应主管部门评审工作环境和要求。
第七条 评审专家由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抽取。产业主管部门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专家信息库抽取功能选取专家,专家抽取过程须在各部门内设监督机构或派驻的纪检监察组监督下进行,并遵循条件统一、分类设置、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审前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评审专家抽取过程及结果应当记录备案,并由现场监督和抽取人员签字确认。
(三)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出现专家回避或缺席情形的按先后顺序递补。
(四)评审专家组一般由3名以上单数组成。实行分项目评审涉及多个专业的,应当按专业分类抽取。
第九条 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原则上应在评审前2天告知专项资金产业主管部门,产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从候补评审专家中按先后顺序递补或按规定另从专家信息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递补。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不得对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应当保密,任何人不得对外透露评审专家信息。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遵守如下评审工作准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对提出的观点和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评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
(四)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在评审前,主动确认本次评审项目单位与本人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主动申明并回避,由产业主管部门请候补评审专家递补。
第十三条 实行专家评审工作的评分制度。专家每次参加评审活动后,由产业主管部门在管理信息系统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评分,评分记录在专家的信息档案中留存。评分规则如下:
(一)主管部门对专家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三个方面进行评分,其中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分别占30分,专业水平占40分,满分100分。
(二)评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其中总分90(含)分以上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四条 实行专家退出制度,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审批评审专家入库的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将专家从专家信息库中退出:
(一)通过收集专家留库意向,无留库意向或专家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专家被抽中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以上不参与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后被主管部门评为“差”等级达到两次;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
(六)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作出调整的。
第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产业扶持项目评审专家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